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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08作者:信息来源:

        ZZCR-2021-13005

          

         

        株建20219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特制定《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224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和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信息共享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方便社会公众的查询和利用。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建设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建档案馆的指导、监督。

          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施行,实现管理现代化。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按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城建档案或者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归档

         

        第十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接收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建筑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消防工程;

        8.地下管线工程(含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

        9.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工程

        10.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11.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消防验收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勘测形成的下列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勘测成果形成后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细成果;

        2.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

        3.地形图。

        第十  对列入城建档案具体接收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的建设工程原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GB/T50328-2014-2019年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中的有关条款履行相关职责,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十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有建设工程档案。凡平面布置和结构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  城建档案的接收要求:

        (一)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系统、真实、准确,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反映工程建设实际状况。

        (二)档案资料为原件(其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施工许可证、单位及个人资质证明可以是复印件),各种签章手续完备。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盖有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标注城市坐标及高程。

        (四)档案资料内容及案卷质量应符合(GB/T50328-2014-2019年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标准。

        (五)电子文件应当按照CJJ/T117-200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整理。

        (六)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并编制管线工程测量图。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应满足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入库要求,须包含矢量图形文件、成果表文件和数据库文件。

        (七)声像档案应当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重点工程应当有专题片。声像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并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修整、编造、篡改。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与工程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同步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声像档案。

        1.工程声像文件应做到构图完整、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还原准确,避免失真、变形等现象,视频素材的同期声应声音清晰、内容连续完整;

        2.工程声像文件形成应注意多景别与多角度结合拍摄,重要工序、重要部位、隐蔽工程要求拍摄细节特征;

        3.归档照片不得经过后期加工;

        4.归档视频、音频应包括配有文字说明的原始素材,以及编辑后的专题片;

        5.专题片应结构完整,并应附有解说

        (八)在移交档案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各种纸质、电子介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应当一并移交城乡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  主动服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收集、整理以及移交归档工作。

        第十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将工程文件主审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主审要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步先予接收归档。

        建设工程档案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

        第十  城建档案专项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8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

        工程文件主审要件满足验收要求,《意见书》注明通过意见,补交文件期限以及逾期未补交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缺项文件。

        工程文件主审要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意见书》注明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工程竣工纸质档案原件、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工程项目直接形成原生电子文件的,实行单套制,只须移交电子档案,不再将其制成纸质文件移交。凡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外,该项目工程不得被评为优质工程、人居环境奖等奖项,并按规定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十九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家住建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及《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1217实施。

        第二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二十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计划的征集、接收城乡古旧地图、城乡老旧照片、古建筑、古村落、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重建及修复工程、风貌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珍贵实物档案以及其他历史城乡建设档案。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为城市建设服务。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城建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确保城建档案安全。失去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配置专用库房,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有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磁、防有害气体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  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与鉴定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无损。

        第二十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和设备,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信息网络,实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接收。

        第二十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开发档案目录,编制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件。利用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动产物权人持有相关物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其物权范围内未开放的城建档案。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形成、报送、捐赠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不得损毁、窃取、涂改、伪造、丢失档案或者擅自复制、公布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泄露档案秘密。

        第二十  市城建档案馆对馆藏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载有市城建档案馆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城建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城建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市城建档案馆捐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eat365官方app下载手机版_365名品汇推荐码多少_365是正规平台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1224印发


        责任编辑:住建局管理员